專業人士來台須知
跨國企業之邀請須知
營業額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須知
延期(專業)申請書

●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送件須知
一、本須知所稱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指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一)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二)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四)如有相關疑義,請洽經濟部工業局
     (電話:○二-二七五四一二五五分機二四一四、二四一五)。
二、適用對象:應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一)專家履約(事由代碼:126):
     大陸地區人民受在臺無商業據點之法人僱用滿一年,且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服務者,因履行該法人與邀請單位所訂之承攬、買賣
  、技術合作等契約,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商務訪問(事由代碼:131):
     大陸地區人民因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或其他類似之商務訪問,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三)依規定提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三、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保證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
  (五)邀請函影本及邀請單位基本資料。但最近一年內已提送邀請單位基本資料者,得免要求提供。
  (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符合第一點各款要件之一證明文件影本。
  (七)團體名冊(三人以上附團體名冊)。
  (八)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地區,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
  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旅行證正本)。
  (十一)申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申請書免填『探親探病奔喪對象』欄;如申請人已檢附護照資料影本者,免填『證照資料』欄。
四、申請方式:應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行程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但有本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之一者,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並備具第一款與第四款之電子檔乙份,向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備齊第三點各款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家履約、商務訪問,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九十天。
  (二)專家履約應限於為該邀請單位提供履約服務。
  (三)申請來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判等類似商務訪問活動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者,發給單次旅行證;但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旅行證。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應於入境後十五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遇有遷移時,亦同。
六、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延期申請書、旅行證、現住地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延期計畫書、行程表及延期費,逕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櫃檯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02)2389-9983
  臺中服務處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莊敬樓一樓
          (04)2254-2545,2254-9981
  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07)282-1400
  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038)338-077
※入出境管理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請多加利用。
●相關申請書檔下載(PDF檔案)
1.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3.大陸人士來臺參加國際會議展覽活動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
4.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
5.公司證明文件(營業額達一定規模之證明)
有關SARS案彈性調整大陸人士入境隔離措施